4月1日起江苏长途客车自行调整燃油附加费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2016年4月1日起长途客车燃油附加费将自行调整,不再等政府发通知,调整周期不少于1个月。
通知明确,江苏省统一以0#国V柴油5.00元/升为联动基价,使用其他燃料的公路客运汽车参照执行。当成品油变动符合联动机制规定时,原来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整燃油附加费的,改为由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油价与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对照表》,在10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并报当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上调燃油附加费时,由道路客运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上调票价;下调燃油附加费时,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下调后的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票价。为保障旅客的利益,避免公路客运票价频繁变动、燃油附加费调整周期不少于1个月。对于已经预售的车票,燃油附加费调整是采取“涨不补、降不退”的方法,不再退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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